个独(合伙)企业贝博bb贝博bb贝博bb注册(核定征收/个税带征)
“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个人独资企业”适应的法律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
设立条件
1.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且只能是中国公民
(1)投资人只能是自然人,不包括法人。
(2)投资人只能是中国公民,不包括港、澳、台同胞。
(3)国家公务员、党政机关领导干部、法官、检察官、警官、商业银行工作人员等,不得投资设立个人独资企业。
2.有合法的企业名称
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中不能出现“有限”、“有限责任”或者“公司”字样。
3.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4.有必要的从业人员
5.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
(1)投资人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但不能以“劳务”出资。
(2)投资人可以个人财产出资,也可以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投资人在申请企业设立时,明确以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应当依法以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合伙企业”与个人独资企业相对,是指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自然人通过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经营、共负盈亏、共担风险的企业组织形式。“合伙企业”适应的法律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特点:
1、合伙人组成灵活,既需有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普通合伙人,也可以有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的有限合伙人。
2、可以从众多的合伙人处筹集资本,一定程度突破企业资金受单个人所拥有的量的限制,并使得企业从外部获得贷款的信用增强、扩大了资金的来源。
3、合伙企业作出决议,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实行合伙人一人一票并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通过的表决办法,避免完全由出资大小决定。
4、风险分散在众多所有者身上,合伙人共同偿还责任,使合伙制企业的抗风险能力较之单一业主制企业大大提高。企业可以向风险较大的行业领域拓展,拓宽企业发展空间。
5、合伙企业合伙人为自然人或个体工商户的,按个体工商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个人独资/合伙企业”均不需要贝博bb贝博bb贝博bb注册资金,只需提供“投资人”的身份证原件即可办理。“个人独资/合伙企业”一般无法人资格,企业名称一般为“上海XX事务所”,“上海XX经营部”,“上海XX商行”,“上海XX中心”等。
“个人独资/合伙企业”也可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
在上海崇明、奉贤贝博bb贝博bb贝博bb注册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无企业所得税,并且实行个人所得税带征,完全不用担心利润分配等问题,实现完全意义上的企业综合税负最低。个人所得税带征税率为(以开票数字为基数):服务业一般为:2.02%-3.5%,建筑业1.12%-2.4%, 贸易0.45%-1.75%。
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个人所得税按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表核定征收。
个人所得税率表(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承包经租经营所得适用)
1
不超过30000元的
5
0
2
超过30000元至90000元的部分
10
1500
3
超过90000元至300000元的部分
20
10500
4
超过300000元至500000元的部分
30
40500
5
超过500000元的部分
35
65500
应税所得率(最低值):
行业
应税所得率
工业、交通运输业、商业
5%
建筑、房地产
7%
饮食服务业
7%
娱乐业
20%
其他行业
10%
如有问题烦请咨询热线:18964532607(同微信)
个人独资企业与个体工商户比较
个人独资企业与个人工商企业的区别:
第一、个人独资企业必须要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合法的企业名称,而个体工商户可以不起字号名称,也可以没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而流动经营。换句话说,合法的企业名称和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是个人独资企业的成立要件,但不是个体工商户的成立要件。
第二、个体工商户的投资者与经营者是同一人,都必须是投资设立个体工商户的自然人。而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者与经营者可以是不同的人,投资人可以委托或聘用他人管理个人独资企业事务。也就是说,个人独资企业的所有权与经营权是可以分离的,这就决定了个人独资企业更符合现代企业制度的特征。而个体工商户的所有权与经营权是集于投资者一身的,已不能适应于现代企业制度发展的要求,所以它只能适用于小规模的经营主体。
第三、个人独资企业可以设立分支机构,也可以委派他人作为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负责人。这一规定,说明了个人独资企业不但可以在登记管理机关辖区内设立分支机构,也可以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由设立该分支机构的个人独资企业承担责任。而个体工商户根据规定不能设立分支机构。另一方面个体工商户虽然可以异地经营,但随着各地近几年相继简化了外来人员的登记手续,从而使个体工商户的异地经营这一规定逐渐淡化。由此可以看出,个人独资企业的总体规模一般大于个体工商户。
第四、个人独资企业与个体工商户的法律地位不尽相同。在民事、行政、经济法律制度中个人独资企业是其他组织或其它经济组织的一种形式,能以企业自身的名义进行法律活动。而个体工商户是否能够作为其它组织或其它经济组织的一种形式,一直是国内民法学家的争论对象。在日常法律活动中,个体工商户的法律行为能力往往受到一定的限制,更多的时候,个体工商户是以公民个人名义进行法律活动的。事实上,国内就有许多法律专家提出个体工商户不是法律意义上的企业。另外,个人独资企业与个体工商户作为市场主体参与市场经济其他活动的能力不同,如个人独资企业可以成为公司的股东,从而以企业名义享有公司股东的权利和义务,而个体工商户一般不能以企业名义作为公司股东,只能以个人投资者(自然人)身份成为公司股东。
第五、个人独资企业与个体工商户在财务制度和税收政策上的要求也不尽相同。事实上,这也是投资者较关心的问题。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必须建立财务制度,以进行会计核算。值得一提的是,个人独资企业的财务制度是个人独资企业的必备条件,不以任何部门的要求而改变。而个体工商户由于情况复杂,是否要建立会计制度争论较多,在即将实施的新《会计法》中也只作了原则规定。按照执法情况看,个体工商户可以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建立账簿,如税务部门不作要求的,也可以不进行会计核算。另外,在税收政策方面,由于我国的税收法律制度是一个相对独立的体系,它与市场主体法律制度之间没有统一的联系。税务部门认定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并不是以企业的市场主体地位不同而划分的。一般来说,个体工商户较难认定为一般纳税人,而个人独资企业如符合条件则可以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如何把市场主体立法与税收立法有机地结合起来,是今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值得探讨的问题。
如有问题烦请咨询热线:18964532607(同微信)
“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个人独资企业”适应的法律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
设立条件
1.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且只能是中国公民
(1)投资人只能是自然人,不包括法人。
(2)投资人只能是中国公民,不包括港、澳、台同胞。
(3)国家公务员、党政机关领导干部、法官、检察官、警官、商业银行工作人员等,不得投资设立个人独资企业。
2.有合法的企业名称
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中不能出现“有限”、“有限责任”或者“公司”字样。
3.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4.有必要的从业人员
5.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
(1)投资人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但不能以“劳务”出资。
(2)投资人可以个人财产出资,也可以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投资人在申请企业设立时,明确以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应当依法以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合伙企业”与个人独资企业相对,是指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自然人通过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经营、共负盈亏、共担风险的企业组织形式。“合伙企业”适应的法律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特点:
1、合伙人组成灵活,既需有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普通合伙人,也可以有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的有限合伙人。
2、可以从众多的合伙人处筹集资本,一定程度突破企业资金受单个人所拥有的量的限制,并使得企业从外部获得贷款的信用增强、扩大了资金的来源。
3、合伙企业作出决议,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实行合伙人一人一票并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通过的表决办法,避免完全由出资大小决定。
4、风险分散在众多所有者身上,合伙人共同偿还责任,使合伙制企业的抗风险能力较之单一业主制企业大大提高。企业可以向风险较大的行业领域拓展,拓宽企业发展空间。
5、合伙企业合伙人为自然人或个体工商户的,按个体工商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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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上海崇明、奉贤贝博bb贝博bb贝博bb注册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无企业所得税,并且实行个人所得税带征,完全不用担心利润分配等问题,实现完全意义上的企业综合税负最低。个人所得税带征税率为(以开票数字为基数):服务业一般为:2.02%-3.5%,建筑业1.12%-2.4%, 贸易0.45%-1.75%。
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个人所得税按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表核定征收。
个人所得税率表(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承包经租经营所得适用)
1
不超过30000元的
5
0
2
超过30000元至90000元的部分
10
1500
3
超过90000元至300000元的部分
20
10500
4
超过300000元至500000元的部分
30
40500
5
超过500000元的部分
35
65500
应税所得率(最低值):
行业
应税所得率
工业、交通运输业、商业
5%
建筑、房地产
7%
饮食服务业
7%
娱乐业
20%
其他行业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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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独资企业与个体工商户比较
个人独资企业与个人工商企业的区别:
第一、个人独资企业必须要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合法的企业名称,而个体工商户可以不起字号名称,也可以没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而流动经营。换句话说,合法的企业名称和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是个人独资企业的成立要件,但不是个体工商户的成立要件。
第二、个体工商户的投资者与经营者是同一人,都必须是投资设立个体工商户的自然人。而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者与经营者可以是不同的人,投资人可以委托或聘用他人管理个人独资企业事务。也就是说,个人独资企业的所有权与经营权是可以分离的,这就决定了个人独资企业更符合现代企业制度的特征。而个体工商户的所有权与经营权是集于投资者一身的,已不能适应于现代企业制度发展的要求,所以它只能适用于小规模的经营主体。
第三、个人独资企业可以设立分支机构,也可以委派他人作为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负责人。这一规定,说明了个人独资企业不但可以在登记管理机关辖区内设立分支机构,也可以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由设立该分支机构的个人独资企业承担责任。而个体工商户根据规定不能设立分支机构。另一方面个体工商户虽然可以异地经营,但随着各地近几年相继简化了外来人员的登记手续,从而使个体工商户的异地经营这一规定逐渐淡化。由此可以看出,个人独资企业的总体规模一般大于个体工商户。
第四、个人独资企业与个体工商户的法律地位不尽相同。在民事、行政、经济法律制度中个人独资企业是其他组织或其它经济组织的一种形式,能以企业自身的名义进行法律活动。而个体工商户是否能够作为其它组织或其它经济组织的一种形式,一直是国内民法学家的争论对象。在日常法律活动中,个体工商户的法律行为能力往往受到一定的限制,更多的时候,个体工商户是以公民个人名义进行法律活动的。事实上,国内就有许多法律专家提出个体工商户不是法律意义上的企业。另外,个人独资企业与个体工商户作为市场主体参与市场经济其他活动的能力不同,如个人独资企业可以成为公司的股东,从而以企业名义享有公司股东的权利和义务,而个体工商户一般不能以企业名义作为公司股东,只能以个人投资者(自然人)身份成为公司股东。
第五、个人独资企业与个体工商户在财务制度和税收政策上的要求也不尽相同。事实上,这也是投资者较关心的问题。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必须建立财务制度,以进行会计核算。值得一提的是,个人独资企业的财务制度是个人独资企业的必备条件,不以任何部门的要求而改变。而个体工商户由于情况复杂,是否要建立会计制度争论较多,在即将实施的新《会计法》中也只作了原则规定。按照执法情况看,个体工商户可以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建立账簿,如税务部门不作要求的,也可以不进行会计核算。另外,在税收政策方面,由于我国的税收法律制度是一个相对独立的体系,它与市场主体法律制度之间没有统一的联系。税务部门认定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并不是以企业的市场主体地位不同而划分的。一般来说,个体工商户较难认定为一般纳税人,而个人独资企业如符合条件则可以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如何把市场主体立法与税收立法有机地结合起来,是今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值得探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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